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相互连通,快速推进数字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投资、投资和市本级投资在我市建设实施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电子政务网络站点平台、业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库、信息安全与应用支撑基础设施、政务信息化标准体系和相关支撑体系等。
第三条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标准统一、安全可靠的原则,实行“统一工程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管理备案、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统一运行维护”。按照“大平台、大系统”的发展格局,全力支持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信息系统建设,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拟定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指导和验收、评估评价等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统筹通用基础设施和共用信息平台建设。负责全市运维经费管理。
市委网信办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前置审查,从项目可行性、网络和数据安全投入比例、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等方面深入论证把关,出具审查意见。
市委机要保密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定密和保密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密码应用和电子文件管理,参与审查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资本预算。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中央预算内信息化项目投资年度计划及项目申报。参与审查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参与审查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保障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
市档案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市各级各部门(以下统称“各部门”)按照“三定”职责,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做好项目档案整理和归档;负责编制本领域或本部门项目建议书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结合各部门数字化发展状况,综合评估后汇总至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会议研究。
第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会同网信办、机要保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
第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照国家、自治区相关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制定市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纳入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确需新增的建设项目,实时组织评估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编制其他规划涉及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市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进行衔接。
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9月会同市委网信办、市机要保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下一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拟申报项目所需资金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安排下一年度各部门信息化项目预算。
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编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8月31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月的第四周星期四组织并且开展一次项目申报预审,预审通过的纳入下一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8月31日之后申报的项目预审通过后循环列入后一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原则上每个部门年度内申报的信息化项目不允许超出2个。因特殊情况急需推进实施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直接实施。批示及项目建设方案在项目实施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八条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规划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集约管理、共建共享的原则。基础设施的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应主动积极努力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基础设施建设。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全市非涉密政务机房的规划建设,负责政务云、政务外网、视频点位、统一视觉计算、统一物联网、统一区块链、AI综合服务大模型、统一身份认证、城市运营管理中心、城市级统一入口APP、政府协同办公统一入口APP、基础数据库和数据底座等共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一张图”规划建设和更新管理,为全市提供基础地图服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规划建设,为全市提供建筑基础信息服务。
各部门非涉密业务系统应充分依托全市现有基础设施和共性支撑平台建设,包括使用政务机房、政务云、政务网络、数据基础底座、统一身份认证等,各部门不得新建、改扩建信息化机房,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项目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预审。
框架方案要确定项目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由牵头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参建部门参与组建项目专班,牵头部门对使用效果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各部门依据政务信息化项目审定结果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密码应用方案。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小于1000万元(不含)、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能直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或实施方案。
各部门办公区域网络改造、安防和办公设备采购等不纳入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申报范围,各部门实施采购完成后1个月内将相关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一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在收到评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评审,评审通过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并下达批复文件。评审未通过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评审意见。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二次提交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评审通过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并下达批复文件。原则上评审2次未通过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重新编制评审材料,相关损失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自行承担。
原则上不再支持业务系统软件的原始开发,其二次开发和实施费用不再单列,均列入软件采购费中计费。成品软件取费标准需设计单位提供三家以上比价资料。
各县(区)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评审环节应统一由县(区)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可作为县(区)项目审批部门下达批复的依据,县(区)项目审批部门不再进行二次评审。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进行招标,确定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服务单位。
第十三条从事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设计、监理、实施工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监理单位应同步与实施工程单位进场,未确定监理单位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施工。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将信息化项目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十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维护管理,各部门所有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在政务信息化项目综合服务平台报批或备案。
第十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对全市信息化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技术等方面做监督检查。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要建立完整项目管理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设计方案组织项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项目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绝对值累加不超过概算批复金额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变更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第十七条项目初步验收通过后六个月内,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或委托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超合同工期50%)、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理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资金安排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要求,遵循数据共享、数据安全和档案管理的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和申请验收。以下情形验收不予通过。
第二十条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将项目总结报告,项目验收合格意见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运维费用。
第二十一条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完相关决(结)算手续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提请财评或审计;批复金额1亿(含)以内的提交项目审批部门进行财评,1亿以上的提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在第12个月至24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自评,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自评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运维经费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经费核算依据。
项目审批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项目审批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第三方参与单位和专家的监管,建立失信主体名单,全市通报。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安全的防护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和数据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国家法规、规范、标准和《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对信息系统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并按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市委网信办在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各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统一测评服务及其他项目申报的先决条件。
新建信息系统首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由各建设单位按照批复文件要求自行开展,次年及以后申报纳入统一等保测评。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严格执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政务工程的网络设备、安全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应按照安全自主可控实施。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应在项目免运维服务期截止的上一年度8月31日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运维经费,附绩效评价报告。符合统一运维条件的政务信息系统应纳入统一运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一申请运维费用。未纳入统一运维的政务信息系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核后,各部门自行申报运维费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2020年8月16日印发的《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评审暂行办法》(拉经信发〔2020〕30号),2022年8月11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通知》(数字发〔2022〕4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相关规定为准,本办法与上位法冲突的以上位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国家现行政策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其执行。各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涉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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