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评审立项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已完成了“氢能技术”、“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技术”、“新能源汽车”、“交通载运装备与智能交通技术”、“交通基础设施”6个重点专项2023年度申报项目预申报形式审查、预评审等相关工作,并已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来进行了反馈,请各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及时查看系统通知及邮件。现就填报项目正式申报书(含预算申报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项目牵头单位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和弄虚作假。为加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正式申报书和预申报书的衔接,预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将自动关联到正式申报书中,其中有些内容不可以修改,有些内容可以作适当修改,具体实际的要求如下:
(3)承诺的配套支撑条件不能降低(自筹经费不能低于预申报书承诺资金数)。
(1)在预申报书已有项目、课题负责人基础上,项目应补充填报其他参加人员(骨干、其他研究人员)。若项目研究需要,可适当增加参与单位,但参与单位总数不得突破指南规定的上限,且需要补充新的联合申报协议。
(2)按照指南要求,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学技术创新2030—重点项目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请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的“人员查询”功能自行开展查重工作。
(1)严格按照指南要求提供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之间的联合申报协议(需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考核指标、经费分配等,且需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签字)。
(2)企业资质证明。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
(4)若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是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专家及港、澳、台地区专家,全职受聘人员应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应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要求聘用期覆盖所申报项目(含任务或课题)的执行期,相关证明随申报书一并报送。
项目牵头单位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21〕32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等相关文件的具体实际的要求编报预算。预算编制应结合项目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现有基础及支撑条件,根据项目(课题)任务目标的实际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根据科技部有关要求,每个项目设定专项经费指导数,项目正式申报书中的专项经费预算不得高于预申报数和经费指导数。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逐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2.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和小组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3.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和小组成员应严格遵守《科学技术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在项目申报评审过程中严禁“打招呼”“走关系”等各类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1.请各申报单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和信息系统的要求填写并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含预算申报书)。
2.网上填报时间:2023年9月8日09:00至2023年10月7日16:00。请各项目申报单位严格按照申报截止时间完成填报,以免信息系统关闭造成无法登录、填报和提交。
正式填报前,申报单位可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栏目中下载项目申报书模板,并提前进行线.技术咨询电线(中继线)
各有关单位:依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已完成“农业面源、重金属污染防控和绿色投入品研发”“海洋农业与淡水渔业科学技术创新”“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关键研发技术与应用”等3个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预申报书形式审查和首轮评审工作,将进入项目正式申报书(含预算申报书)填报阶段。具体实际的要求通知如下:
为加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正式申报书和预申报书的衔接,预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将自动关联到正式申报书中,其中有些内容不允许修改,有些内容可以作适当修改,具体如下:
2.主要研究内容不能减少和大幅调整,但需进一步细化;如需增加研究内容,应提交说明作为附件。
在预申报书已有项目、任务(课题)负责人基础上,项目应补充填报其他参加人员(C、D类人员),补充人员需满足限项要求。若项目研究需要,可适当增加参与单位,但参与单位总数不得突破指南规定的上限,且需要补充新的联合申报协议。具体实际的要求详见《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农业生物重要性状形成与环境适应性基础研究”等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3〕74号)“附件1.项目申报查重要求”。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与参加单位之间的联合申报协议。协议需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考核指标、经费分配等,且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签字。
2.企业资质证明。如企业作为参加单位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如企业作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的,还须提供该单位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配套经费来源证明。明确有配套经费的项目,应出具配套经费来源证明,并明确配套金额。
4.项目(课题)负责人隶属单位与项目(课题)申报单位不一致的,需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提供项目(课题)负责人受聘有效证明。
5.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课题申报单位的诚信承诺书。
预申报阶段已提供的上述相关材料仍视同有效,但需要在系统中重新上传,其中联合申报协议内容不符合上述签订要求的需要重新签署。
预算编制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等文件的具体实际的要求编制。预算编制应结合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现有基础及支撑条件,根据项目(课题)任务目标的实际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根据科技部有关要求,每个项目设定专项经费指导数,正式申报项目专项经费预算不得高于预申报数和经费指导数。
项目和课题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分别是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课题申报单位。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各课题申报单位以课题为单元编制预算,课题申报单位根据课题分解情况,负责组织各参与单位共同编制本课题预算,各课题预算汇总形成项目预算。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提交项目预算申报材料,课题申报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对本课题预算的真实性负责。具体实际的要求详见预算填报系统提示。
请各项目申报单位认真阅读、理解《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农业生物重要性状形成与环境适应性基础研究”等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3〕74号)和专项指南要求,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栏下载项目申报书模板,并按照模板准备材料。
本次填报实行无纸化,我中心将以网上填报的正式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正式申报书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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