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广西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强化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绩效考核,推进集约化建设,推动政务数据“聚通用”,提升财政投资效益,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5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19〕1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使用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产金额来源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有但不限于自治区统一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相关支撑体系等。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财政厅、大数据发展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审批、建设管理。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确定年度统筹资金规模,并根据统筹资金规模编制项目建设投资年度计划。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管理,组织并且开展财政投资评审。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指导自治区信息中心,负责基础设施资源项目、公共应用支撑平台、共性应用系统等全局性、基础性、公共性、通用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及运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应用系统的建设及运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依据数字广西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以及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特点,提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需求,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财政厅、大数据发展局在考虑自治区各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等的基础上,编制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等环节。对于已纳入国家或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和投资概算。对于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和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和投资概算。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自治区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或者备案。
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纳入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大数据发展局等有关部门组成项目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小组,将具备建设条件且落实资产金额来源的项目,纳入次年项目建设目录并编制投资年度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牵头联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申报单位理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开放长效机制和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开放,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开放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项目建设单位理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对于现阶段无法实现安全可靠替代的产品或技术,应当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在自治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各行业专业应用系统要严格落实共建共享共用的要求,在网络层面原则上要依托广西电子政务外网或广西电子政务内网,基础设施资源层面要依托壮美广西·政务云,数据层面要依托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业务层面要依托全区公共应用支撑平台和共性应用系统。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概算、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抄送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申请,按相关程序办理。
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厅、公安厅和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档案局等相关部门或行业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或指导建筑设计企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会。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理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等有关部门备案。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可以通过项目验收。
新闻推荐
【2025-08-08】
【2025-08-08】
【2025-08-07】
【2025-08-07】
【2025-08-07】
【2025-08-05】
【2025-08-05】
【2025-08-05】
【2025-08-05】
【2025-08-04】
【2025-08-04】
【2025-08-03】